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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企,建立社会主义现代企业制度是我国国有企业改革的最根本目标。在国有经济制度控制运营下的国有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要部门,是国家经济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国有企业改革也在不断地深入,但是企业内部科学管理体系还没有完全建立,监督制约机制还不完善,致使国有企业人员职务犯罪发案率呈上升趋势,且涉案金额明显增多,国有资产流失也呈快速递增的态势,这些严重干扰着企业的正常发展,同时也成为破坏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实践中,政府已经认识到加强对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监督的重要性,并加大了查处力度,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检察机关都将查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案件作为重要任务,每年都查办大量的腐败案件。2007年至2012年9月,北京市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国有企业职务犯罪嫌疑人582人。在这种高压态势下,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腐败问题仍然十分严重。此外,动用公权力,从外部查处腐败案件,是在腐败案件发生以后亡羊补牢的做法。从效率角度上讲,事前介入、过程监督比事后查处更加重要,如何能够更好地发挥现代企业制度的优势,最大限度的通过内部监督将腐败问题防患于未然才是事半功倍的做法。本文以一家完成现代企业制度改制的国有企业高管职务犯罪入手,对这起案件发生的原因、企业的监事会现状进行了分析,提出国有企业监事制度普遍存在的、极大影响监督效果的三方面法律问题。其后,全文针对监事会组成、职权行使和考核奖惩三方面的法律问题,从现行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原因、国外可以借鉴的法律制度展开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立法建议。力图在国有企业内部建立起一支真正有能力、有地位、有权力、有责任、有动力的监督队伍,从企业内部,在经营的过程中,切实防止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探索建立一个沟通平台,让内外部的监督机构能够真正联动起来,有效利用监督资源,更好地预防、查处职务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