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征地制度的三大要件是:公共利益目的、公正的执行程序、合理的地价补偿。本文以这三个要件的形成和实践为线索进行分析中国征地制度及运行情况。近代中国的征地制度是在欧洲、日本等国家的征地制度和土地改革潮流下,由中国社会改革家和学者共同推引和借鉴形成的,其形成目的主要是完成中国的土地改革和满足公共建设用地。19世纪末20世纪初,欧洲国家的征地制度基本形成,并在城市现代化建设和以土地制度转型为基础的经济体制改革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作为世界潮流一部分的中国自然也选择了此项制度。这个选择过程既是中国自身发展的逻辑,也是为政者有意识选择的结果,并对南京国民政府的土地改革产生重要影响。本文力图从当时世界土地制度变革的大背景出发,通过分析孙中山的平均地权与征地制度的关系,各界对孙中山平均地权理论的认识,探讨征地制度的形成特点,并进一步分析征地制度运行的社会环境。征地制度是政府为实现土地制度转型、经济现代化建设、法制现代化转型选择的一种方式。因此,在征地制度设计中,这三个方面又是相互融合的,现代化法制体系的构建是土地制度转型和经济现代化建设的变现形式和执行方法。实现“平均地权”和“耕者有其田”是南京国民政府解决土地问题的奋斗目标。按照孙中山设计的实现“平均地权”路径,南京国民政府在民法物权法中确定了土地产权私有的原则,并在土地法规和土地政策中形成了征地制度。但实际上,征地法规的出台,最先解决的是城市土地问题,而在解决农村土地问题上却鲜有使用。征地制度的执行虽然在当时交通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因其执行过程中的问题,即便是在征收土地非常多的城市,其所发挥的作用也是有限的。近代中国现代化转型的主要取向就是制度化,即通过法治化和规范化的过程使中国传统的制度与世界发展潮流接轨,但并不是每一项制度的形成都能达到预期的目的。为了使土地改革顺利进行,国民政府组织了强大的专业智囊团,为其提供理论和实践研究。然而这一学术团队的分歧和争论却成为土地改革实施的障碍。从征地制度的形成过程来看,征地制度中无论是对私权利还是对公权力的规定都比较完备,但再关照征地制度的运行,几乎是与其法律规定脱节,不仅没有将土地所有权制度改革进行到底,而且还在征地过程中侵害民众利益。其中既有国民政府缺乏强大的财政实力支持征地制度的运行,也与南京国民政府在政治制度构建时中央政府对地方控制力不足有密切关系。本文虽然研究征地制度,但是却将其放置于南京国民政府整个社会、政治、经济转型的大背景下,希望厘清征地制度运行及产生的效应,弄清制约制度变迁的重要因素,为今天的征地制度改革提供一些借鉴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