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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都是以合同一方向合同另一方提供劳务为必要,且二者均有雇请与被雇请等各种相象的外观特征,所以,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极为相似,相当容易混淆。加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都没有关于雇佣合同的明确规定,且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又涉之甚少,至今对于何为雇佣合同或其性质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实务中,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就如何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以及如何确定案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分担,一直是我们审判实践中的难点,而且也往往成为案件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所在。 本文选择在一个真实具体的案例基础上,对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内涵、法律性质和特征,以及如何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等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以期为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有益的帮助或有价值之参考。文中提出,所谓雇佣合同,它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于一定或不定期限内为他方“服劳务”,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在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时,由于实际中的情况纷繁复杂,因此,我们应从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各自权利义务内涵及本质性特征入手,即首先要看合同支付的报酬是否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其次要看合同双方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关系,来全面审查当事人达成的合意内容,方能准确地区分雇佣合同与承揽合同,正确地判定各方当事人的民事责任。若合同中明显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则应当认定为雇佣合同;如果不能明显地判定合同是否以劳务供给本身为目的,还是以工作成果为目的,那么就看合同是否具有人身依附性关系,若有,则双方为雇佣合同;反之,则应当认定为承揽合同。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致人损害或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承担的过错责任既包括积极行为过错,也包括消极行为过错。而且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当其损害后果相当严重,而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又会导致裁判结果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之时,为了实现个案的公平与正义,也不应排斥公平责任的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