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社会保障权是被国际法所承认的公民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社会保障权。农民是我国公民的主体部分,理所当然享有宪法所赋予的这项权利。由于我国历史因素所形成的二元制社会经济结构,造成城乡居民社会保障存在差异,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至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许多保障项目农民被排除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外,造成农民社会保障权的缺失。随着改革向深度和广度的发展,我国农村、农业和农民问题在竞争激烈的市场经济中更加突出,而建立和完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和体系,保障农民的社会保障权是解决这些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从我国目前农民的社会保障现状来看主要存在保障体系不完善,保障水平低,项目覆盖面窄,思想认识不够等问题。造成这样的问题不仅有现实的原因还有观念的障碍,不仅有经济基础的限制还有法律和政治的制约,为此本文强调构建完善的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不仅需要制定专门法,还需要其他法律部门及相关配套措施的协调。要加强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立法保障、完善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救济体系、健全农民社会保障权实现的组织体系。要完善以宪法为主的其它相关法律的配套改革,增强农民的社会保障法律意识,通过加强农村的法制建设与法制宣传教育,强化农民的自我保障意识。要以科学的立法观为指导,积极探讨能够指导立法与司法实践的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理论,充分吸收域外农村社会保障立法的先进研究成果,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完善我国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从总体上说,在我国农村,农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格局基本形成,但体系还不健全,而且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诸多问题,这使农民的社会保障权还不能得到有效的切实保护。因此,完善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既是解决我国“三农”问题和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同时也是广大农村居民的迫切期待。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的实现不仅仅是完善体制、制度问题,更重要的是政治和经济问题。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环境下,维护农民社会保障权是和谐社会本质要求,表征了农民对社会保障权的正义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