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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是现代公司经营管理的一种长期激励方式,旨在以公司股权为利益载体,趋同公司股东与公司高管之间的利益,解决委托代理问题。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问题的存在,具有自利动机的管理层可能会通过股权激励来谋取利益,违背公司实施股权激励的初衷。在我国实施的股权激励中,行权业绩条件是决定管理层能否行权,以及管理层需要付出何种程度的努力来实现行权的关键要素,所以行权业绩条件的制定往往是股东和管理层双方利益博弈的结果。通过分析行权业绩条件,能够看出股权激励计划的制定和调整是受到了负面因素的影响进行管理层寻租,还是受到了正面因素的影响进行合理的激励。我国房地产行业具有强政策性、强周期性等特点,业内诸多房地产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对股权激励的应用颇为成熟,所制定的股权激励计划具有激励水平高、激励范围广等特点,并且多次实施股权激励的倾向较为明显,其中非首次公布股权激励计划的房地产上市公司全部都对行权业绩条件进行了调整。影响房地产上市公司调整行权业绩条件的因素较为复杂多元,对这一现象的分析和解读有助于进一步理解股权激励的运作机制,也对分析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原因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对完善股权激励信息披露机制和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有重要意义。文章选取保利地产作为研究案例,该公司2011年制定的第一次股权激励计划于第三期(2015年)行权失败,2016年在第二次股权激励计划中对行权业绩条件进行了调整。根据以往学者的研究,本文先从数量、选择、性质、标准四个方面对保利地产第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业绩条件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保利地产对行权业绩条件的调整没有受到明显的高管自利动因影响,影响其调整行权业绩条件的主要因素并不明朗,影响的过程也不清晰,可见以往的特征分析法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为了进一步分析影响行权业绩条件调整的因素,本文基于最优契约等理论,从宏观、中观和微观层面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结果表明,保利地产行权业绩条件的调整实际上是受到了政策法规、行业背景、企业战略等因素的影响。研究主要从房地产上市公司在非首次股权激励计划中调整行权业绩条件的现象出发,分析其影响因素,拓展了目前国内学者对股权激励研究的范围;同时,针对个案进行了更符合自身情况的研究工作,发现影响因素的不同会促使公司管理层做出不同的决策、制定不同的行权业绩条件。本文对研究股权激励行权业绩条件的分析体系提出了改进建议,也对我国规范股权激励相关准则的制定和信息披露提出了针对性建议。不过,文章也存在着不足之处。第一,由于信息披露的不足,在研究过程中难以掌握更多的信息,部分论证依据直接引用了公司年报内容,缺乏具体的证明过程。第二,文章只选取了单个案例进行研究,在广度上较为欠缺,得出的研究结论不能适用于所有的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