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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具有多样性,生物资源是人类赖以生存发展的基础。作为生物资源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植物资源同人类文明的关系始终密不可分。我们的吃穿住用、工农商业、医药、能源等均需要植物资源直接或间接的供应。近年来,随着生物科技的发展,生物应用领域不断扩张,一些具有优势“性状”的植物新品种被相继发现或研制出来,而其中所蕴含的巨大经济价值亦愈来愈为人们所重视。但同时一些贪婪者为牟取非法暴利也开始将“黑手”伸向植物品种新领域,实施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违法犯罪行为。这不仅给品种权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市场经济秩序的混乱。因此,有必要将严重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加强对植物新品种权的刑法保护。植物新品种是指通过人工培育或者对所发现的野生植物予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农林新品种。其保护的核心是品种权,即是指由植物新品种保护审批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赋予品种权人对其新品种所享有的生产、销售、转让、标记等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的总称。现阶段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现状具有以下特点:(1)植物品种的繁殖材料保密难,易被窃取;(2)植物品种权的侵权“既遂”较易;(3)植物品种权的侵权发现难,取证更难;(4)发现侵权索赔难,对侵权人实施经济制裁更难,且侵权成本低。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模式,国际公约和各国国内法主要存在三种模式。本文从各国(主要以美国、日本和欧洲为例)目前对植物新品种所采取的保护模式入手,对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刑事保护和我国未来立法可采用的模式进行了分析与论证。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刑事立法,尽快出台《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及其适用解释,完善植物新品种法律保护制度,以推动我国农业培育技术的进一步发展。近年来,我国在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和规章制度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目前我国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领域仍面临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第一,农业知识产权意识不强,申请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意识尤差;第二,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立法不足,法制保障滞后;第三,农业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管理机制不完善;第四,植物新品种权对农业技术创新的激励作用不明显;第五,植物新品种权保护的执法力度不够。针对上述问题,在实体方面,笔者主要建议我国刑法典增设植物新品种权犯罪的相关罪名:(1)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罪;(2)假冒授权植物新品种权罪。而在程序方面,建议设立专门的植物新品种权管理委员会。总之,只有我们从意识上重视植物新品种权保护工作,注重立法完善以及司法、执法的贯彻实施,才能繁荣我国的农业科技市场,逐步增强生物科技竞争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