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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调查取证难长期制约着我国律师的发展,尽管我国律师法及刑事诉讼法对律师调查取证权都予以认可,但对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及程度的规定却有所不同,使得律师在辩护中无从适用。加上刑法第306条对律师妨碍作证罪的规定依然成为律师刑事辩护的主要风险。实践中,我国律师行使调查取证权,充分履行辩护义务的情况并不乐观。纵观各国诉讼法理论对控辨平衡的追求以及对律师权利保障的强调,可以得出我国有必要且有理由进一步加强律师调查取证权及辩护权。由于司法学界及理论研究上多以刑事辩护为角度对律师调查取证权进行研究论述,对民商事领域的律师调查取证则有所忽视,加之近年来法院取证的压力增大以及民事调查令的出现,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以宏观的层面看待律师调查取证权,从保障律师权益的角度探讨律师调查取证的深度及广度。因此,本文的思路是从刑事、民事及商事领域分别考察律师调查取证权的现状及问题,以律师调查取证的三种表现形态,即自行调查、申请调查以及授权调查(调查令状)为主要内容进行阐述。第一章为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概述,首先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理基础进行基本的界定,主要从诉讼法理论的角度为依据。结合各国诉讼模式的变迁与律师调查取证权发展的辩证关系阐明两大法系国家在律师调查取证上的异同及发展方向。最后论述研究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意义。第二章介绍我国律师调查取证权的法律规制以及司法实践现状。对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规范对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规定以及实践中律师调查取证难的现状及成因分析。第三章论述律师自行调查及私人调查员。本章开始至第五章均为律师调查取证模式的论述,律师自行调查及私人调查员均为自行调查的范畴,阐述在民商事领域中律师自行调查的手段及其配合。第四章介绍律师申请调查模式。是指在刑事诉讼领域中律师调查取证权的行使,主要从法院检察院的配合程度以及申请调查如何进行程序上的救济进行探讨。第五章为授权调查——调查令状的实施。探讨除自行调查(民间调查)和申请调查以外的第三种模式,以法院授予调查令为实施模式的可行性探讨及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