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品格证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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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我国强奸、猥亵儿童等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呈现高发态势,最高人民院2017年发布的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性侵类犯罪中显示,猥亵儿童犯罪在性侵类犯罪的占比,由2014年至2015年10月的10.2%,上升为2015年11月至2016年9月的11.8%。未成年人的性保护问题已然存在且避无可避,我们需要集中我们的目光在这一问题上以寻求防治未成年人性侵害犯罪的发生。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中的证据难点大致分为三点:一是证据类型较为单一;二是证据相对短缺;三是证据关联性较弱。故品格证据可能是化解该类性犯罪定罪困境的一个重要方法。除此之外,部分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在受到性侵害后,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以其不良品格证据作为抗辩强奸或猥亵指控的武器,这类品格证据是否能够适用也是本文探讨的目的之一,打破对性被害人的偏见和羞辱也是本文的研究意义所在。本文针对我国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存在的证明困境以及对未成年被害人的不当偏见等问题,结合对两大法系品格证据规则的梳理和论证,拟对采信标准做出如下建议:一是定罪中有限可采被告人品格证据;二是量刑中充分考量被告人品格;三是被害人的良好品格证据普遍可采,不良品格证据有限可采;四是证人的品格证据一律不可采。除此之外,对于品格证据的固定,本文拟针对定罪量刑不同阶段设置区分性的固定措施,定罪阶段中确定品格证据收集主体,确定收集原则,量刑阶段中完善品格调查制度,以此满足不同的审判需求。总之,构建适用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的我国特色品格证据规则需要以厘清案件事实和平衡当事人诉讼权利为目的,把握品格证据与案件的相关性,排除可能产生诉讼风险的品格证据,明确品格证据在量刑时的可参考性,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查明真相、保障被告人与被害人人权、预防和控制犯罪三重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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