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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我国推行了分税制改革,开始形成我国的分税分级财政框架。分税制改革是对中央和地方政府间收入分配进行的一次激进式改革。它的主要成效是取消了中央和省级政府间的包干式或讨价还价的制度,建立了一套明确的收入支出分配机制。然而,分税制未能提供一个省级以下地方政府的收入支出分配框架。于是,省级政府按照传统的级次观念,通过行政手段确定了省级政府和地(市)级政府之间的收入支出分配模式,相应地,地(市)级政府自行决定下一级地方政府一县级政府之间的收入支出分配模式,县级政府和基层地方政府一乡/镇政府之间也如此。这就使得,我国地方政府间的财政体制仍然保留着“包干制”的特征,采用的仍然是过去长期使用的行政手段来确定各级地方政府间的收入支出,并没有以法律手段明确各级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在模式上仍属于行政性分权。在这种模式下,在现实层面分权程度可能很高,但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分权程度却并不高。结果就导致了“一放就乱”、“一收就死”。因此,如何理顺目前地方政府间财政关系,保证地方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地方政府职能的发挥就成了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问题。
本文从地方政府最底层的县乡两级基层政府间的财政关系入手,以政府间财政关系模式作为视角,结合前人的研究,借鉴国外地方政府间关系的经验,运用相关理论,在对笔者工作的江苏省W市(县级市)市镇两级政府间财政关系实地调研的基础上进行分析,试图寻找一种政府间财政关系的新模式,能改变当前地方政府间不规范、不稳定的财政关系,让各级地方政府都能在各自的领域中发挥职能。并在此基础上对地方政府间的总体关系和中央与地方间的关系做了进一步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