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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仲裁协会(Deutsche Institution für Schiedsgerichtsbarkeit,以下简称DIS)于2008年设立了德国体育仲裁院(Das Deutsche Sportschiedsgericht),并制定了DIS德国体育仲裁规则(DIS-SportSchiedsOrdnung).德国体育仲裁院的设立源于DIS和德国反兴奋剂机构(National Anti-Doping Agentur,以下简称NADA)的共同倡议.该仲裁院处理使用兴奋剂,与体育活动相关的纠纷,转会纠纷,许可合同,赞助合同及协会纠纷. DIS体育仲裁规则对于兴奋剂案件的仲裁程序有特殊的规定. DIS设立的德国体育仲裁院推动了德国体育事业,尤其是德国体育仲裁的发展.从建立更加完善的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角度来看,对德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无疑是十分有益的.本文介绍了DIS德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基本概况,以使国人对该规则能够有更全面的了解.德国体育仲裁院较之体育协会内部的仲裁庭可谓之一个”真正的”体育仲裁院,在组织上更加独立公正,在解决体育纠纷问题上也更加快速,成为了德国国内解决相关体育纠纷的权威仲裁机构.另外, DIS设立了对联合会裁决进行上诉的仲裁程序,德国体育仲裁院依据德国体育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程序,本文对DIS体育仲裁规则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仲裁协议的要求,仲裁员的选任,仲裁费用,临时措施,仲裁裁决及仲裁流程方面.其中仲裁员的选择和临时法律保护措施体现了德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相对灵活性,专业性及全面性,仲裁裁决的保密性规定则保护了当事人的利益,特别是上诉程序的规定体现了德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特殊之处,这些都是我们国家在建立中国体育仲裁制度时值得借鉴的.然而,德国体育仲裁制度还是存在着不足之处.首先,纳入仲裁员名单的标准不清晰,没有建立出一套严格的体系来规范名单上仲裁员的入选标准;其次, DIS建立的德国体育仲裁院不够独立,机构运行方面过度依赖DIS,不能充分体现其独立性;再次是仲裁费用过高等.对于德国体育仲裁制度中出现的这一系列问题,中国需要吸取经验以制定一套更加完善的,符合本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本文最后探讨了在制定中国体育仲裁制度过程中可以借鉴德国体育仲裁机制的问题,为我国体育仲裁的发展提供了可行性研究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