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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质能的发展不仅仅是技术层面的问题,更需要法律的促进和保障。以法律促进生物质能的发展,是法治社会的应有之义和必然要求。在现阶段,我国对生物质能的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生物质能的相关规定分散于一些规范性法律文件当中,这些规定都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不能满足生物质能快速发展的需要。当前,我国没有一部专门针对生物质能的立法,生物质能立法的缺失,使得生物质能没有纳入到法律保护轨道之中,不利于生物质能长远、健康、稳定的发展。从长远来看,生物质能立法是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中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是应对能源短缺和能源环境问题的战略选择。生物质能立法有其必要性,加之生物技术的发展为生物质能立法提供技术支撑,以及国外生物质能成功的立法经验可以借鉴,使得生物质能立法具有现实性。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一直遵循可持续发展理论,可再生能源的发展与可持续发展的内涵具有一致性,生物质能的发展正是可持续发展理念在可再生能源领域的实践。为应对气候变化,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建设低碳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转型的必然要求,发展循环经济是建设低碳社会的方式之一。发展生物质能,加快对生物质能的开发利用对建设低碳型社会和发展循环经济都是有效的方式之一我国对生物质能立法模式的选择应当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生物质能发展的具体情况,与我国现有的立法体系相统一。立法模式的选择受多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生物质能立法模式应当在现有可再生能源法律体系基础之上实行混合立法的模式,并适当借鉴国外生物质能成功的立法经验。生物质能立法作为指导生物质能发展的重要立法,应当在立法过程中始终贯彻一些重要的立法原则,保持立法的统一性和可操作性。生物质能制度供给,是生物质能立法中促进生物质能发展的具体应用,这些制度与生物质能的其它措施配套使用,能够更好地发挥立法的促进作用。生物质能作为新型可再生能源,需要国家加大投入力度,在税收、资金和政策上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