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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2月10日,经证监会核准,原东北高速分立为龙江交通和吉林高速。每一股东北高速股份转换为一股龙江交通股份和一股吉林高速股份。 东北高速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证监会的相关部门表示将在结合东北高速分立的案例基础上总结经验,研究制定《上市公司分立试行办法》,完善上市公司分立法律制度,规范上市公司分立行为。 证券市场的成熟、上市额度的取消、公司经营的多角化和股权分置改革的进行为上市公司分立提供了市场和经济条件。虽然我国允许上市公司进行分立、但是与欧美等国家相比,我国的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现有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化、可操作性不强,这种情况下可能出现其他上市公司采取各种变相方式利用法律漏洞谋求不当利益,造成金融市场的混乱。因此,研究并完善上市公司分立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在总结东北高速分立的经验的基础之上结合国内外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分立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研究,主要内容包括上市公司分立的概述、上市公司分立的现状、上市公司分立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上市公司分立中中小股东权利的保护。 本文的新颖性之处在于:第一,选题新颖。东北高速分立是上市公司进行分立的首次试点,也是上市公司利用资本市场进行资产重组的一种创新方式。学界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法律问题研究相对较少,本文是具有较大理论与实践价值的课题;第二,从立法层面细化了相关规定。我国没有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专门立法,现有的法律规定原则性强,可操作性不强,不利于上市公司分立法律行为的规制。本文在结合东北高速分立等相关案例和国内外优秀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于上市公司分立法律制度的完善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