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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待遇条款是双边投资条约的核心组成部分之一。外资待遇决定了外国投资者及其投资在东道国的法律地位,因而构成一国投资环境的基础,一直是外国投资者关注的焦点。准入前国民待遇适用于投资建立之前,它将平等待遇扩大到准入权,并在国家监管和税收待遇等方面给予法律上和实质上的同等待遇。 本论文选题意义在于中美和中欧准入前国民待遇的谈判具有重大意义,但同时中美及中欧的投资协定谈判仍然是一个长期过程,目前,中国既是资本输入大国和资本输出大国,又是法治水平很低的转型期发展中大国。因此如何解决承诺准入前国民待遇后的问题是中美谈判之后的关键问题。中国必须在国内层面努力走向法治和善治,并应在国际层面推动国际投资法走向国际法治和善治。 本论文的研究目标主要在于第一点是阐述准入前国民待遇制度的涵义以及引入的重大意义;第二点也即最重要的一点是通过重点剖析中美中欧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谈判进程以及外资安全审查制度完善的紧迫性来说明中国作为东道国应该如何协调与投资者的利益平衡,中国对于国外投资者的管辖权问题,在投资中对公共利益的保护,人权保护,公平与公正待遇条款的适当引用,以及对双边投资和区域多边合作的启示,尤其对美国也强力推动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的影响;同时,由于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转换与市场定位的变化也将给中外投资带来全局性的影响,中国应如何应对此种变化等。本文的研究方法是从法学理论学者的论文、报告、期刊作品和实务实践指导中搜集归纳整理与本论题相关的材料,并通过比较分析,选取支撑论点的理论依据及事实。同时,广泛搜集国外对于中美投资和区域合作的研究,包括理论著作,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借鉴及完善。并将本论题研究的创新点和难点置入法律查询中,寻求最新理论分析和实践导向,总结对于中美投资中谈判主要问题的更新和完善。由于近年来,中国在国际投资法上的身份正在发生重大转换,从资本输入大国发展成为资本输入和资本输出双重混合大国。与此同时,国际投资法体制正在经历重大变革,从片面强调投资者保护转向合理兼顾东道国主权,中国需要根据其身份转换,结合国际投资法的体制变革,重新思考其在国际投资法上的立场定位。因此对于在国际投资中的国外法院的判决结果的查询可行性较高,且更新的材料也较多,这也是对此论题进行研究的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