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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改革开放作为驱动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动力之一,其战略思想、政策理念和制度安排,一直都在不断丰富和发展。中国的改革开发从广度和深度都在不断加强。经过10余年的开发建设,滨海新区已经成为天津的经济重心和支撑天津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2006年5月26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天津滨海新区开发开放有关问题的意见》,标志着滨海新区的开发开放纳入了国家总体发展战略,成为继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之后中国经济新的增长极。然而,不同于深圳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是在多个行政区、经济功能区整合的基础上形成的,其2270平方公里的区域内不仅包括了塘沽区、汉沽区、大港区三个主要的行政区,还包括了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中新生态城、天津港等经济功能区,不同区域的不同行政组织结构模式在形成背景、管理理念、管理方法和管理效率等方面都存在着明显差异,并且层叠混乱、职权不清、机构设置不科学、各自为政,而滨海新区管委会作为整个滨海新区的行政组织机构,对于下辖的经济功能区和行政区及其行政组织在管理上长期处于协调、指导的地位,应有的作用得不到发挥,滨海新区的行政组织结构问题成为严重制约滨海新区发展的最主要因素之一。党中央、国务院、天津市委市政府多次对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并在相关文件上对滨海新区的行政组织结构调整提出建议,但是始终未能彻底解决其制约发展的根本性问题。
本论文首先对巴纳德和韦伯的相关组织结构理论进行归纳、总结和概述,并根据目前国内行政组织结构的模式将对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进行细分,同时按照权力划分、组织结构、职能配置三个维度,分别对行政区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和滨海新区管委会的行政组织结构现状进行剖析和比较,找出存在的问题。
为有效解决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存在的问题,本论文导入巴纳德和韦伯相关组织结构理论作为借鉴和启示,参考上海浦东新区的行政组织结构的特点,对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提出总体设计原则和设计思路,同时提出维持原状、区域联动、区域整合三个设计方案,为深入彻底解决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深层次问题,最终选择区域整合设计方案。
最后,本论文提出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结构的调整对策,指出行政组织结构的调整主体应为天津市政府和滨海新区管委会联合发起,通过修订“天津滨海新区条例”等相关法律文件,明确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同时,为保证中央政府的战略意图得以贯彻,明确中央政府的监督。在调整对策中,为加强滨海新区管委会的职权,论文还提出新的行政组织结构的架构,进一步规范滨海新区管委会、功能区管委会和行政区政府的各自的职权,并考虑建立有效的公共财政分配体系和公务员职业化管理体系。最后,通过决策机制、磋商机制、监督机制、新型行政评价机制和自我调节机制的建立来保障滨海新区行政组织的有效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