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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药产业的发展,大量药品源源不断地涌入市场,为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提供了更多的选择。但是药品作为一种特殊商品,利益和风险并存,药品在治疗疾病的同时也会导致药品不良反应。近百年来,世界性药害事件频频发生,引起了世界各国药品生产者、消费者和法律工作者的密切关注,也使得各国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意识到加强药品安全性监测的重要性及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必要性。本文以我国及世界各国药品不良反应的典型实例入手,从法学、经济学角度深入了解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的实际状况,指出我国目前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缺陷。对德国、美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药品不良反应损害的判例和立法情况进行比较分析,提出构建和完善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构想。重点分析并提出了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救济模式、立法体系、机构设置、救济对象、救济范围、给付条件等,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建立提供有效的参考依据。本文采用的方法主要为比较研究法和系统分析法。即全面比较有关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模式,尤其是对国外及台湾地区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与国内以缺陷产品救济制度为核心的相关法律制度进行比较,提出适合我国国情的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模式的思路;在此基础上,结合目前我国的法律体系,特别是药事法律体系、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以及人身伤害救济法律体系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形成我国现阶段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的法律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