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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商品经济高度发展的当今社会,票据以其所具有的补充货币甚至是代替货币的种种职能,越来越成为不可或缺的工具。票据的使用流通,依托于专门从事货币汇兑等业务的金融机构的发展,离开了金融机构的最终付款,票据的职能就无法实现,因此,对于票据付款的研究非常必要。尤其是当出现票据付款不当时,可能出现多种责任形态,且票据付款不当的原因各异,并涉及多方当事人,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配问题研究就有一定的复杂性,本文将各种法律关系加以梳理,并从各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票据立法情况的比较中,力图取众家之长,补己之短。 任何研究的开始都必须建立在澄清基本概念的基础上,研究票据付款不当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正当的票据付款。因此,本文首先系统介绍了票据付款的一般概念,并在此基础上明确了满足什么条件的票据付款才构成符合票据法意义的票据付款。票据的流通至上性,使得票据立法不再过分关心受领清偿者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而是尽可能按照公平的标准审视清偿人在清偿上有无过错,即付款人只要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审查义务而为的付款,即产生票据付款的法律后果。付款人的审查义务,本文在第二章中进行了论述,并对我国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审查义务中重大过失标准提出质疑。 文章的主要部分,是从票据付款不当的基本情形出发,按照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行为是否主动为标准,将票据付款不当分为积极形态和消极形态的付款不当。积极形态的票据付款不当包括因票据伪造的付款不当,因票据变造的付款不当,因票据无权代理产生的付款不当,因付款时间不当产生的付款不当:消极形态的付款不当主要指不当拒付。着重讨论了每种情形下付款不当的构成要件、责任性质及范围,在此基础上,对各种具体的付款不当情形下的法律责任分担进行研究。在归纳英美法系国家及日内瓦法系国家立法的基础上,分析了不同法系立法理念的不同,以及由此引起的立法保护侧重的不同,并对我国的相关立法意旨进行分析,结合我国的经济发展现状提出了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