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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问题是人类历史进程中至关重要的问题。对美国而言,土地制度影响之巨大更是难以估计。美国的土地问题与其他大多数国家不同之处在于,联邦政府不是对旧的土地占有关系进行调整,而是集中在待开发土地的处理和分配上。在美国西部,联邦政府通过对公共土地的控制,将联邦权力直接延伸到西部边疆的各个个体,通过对公共土地的分配,影响全国的经济生活。可以说,公共土地的管理活动处于美国西部生活的中心,联邦政府针对西部的土地制度同整个美国的发展成长息息相关。宅地制度,特指拓荒者在履行包括在公共土地上定居、拓荒等特定义务后,有权向政府主张获得一定面积的宅地的制度。美国宅地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北美殖民地时期,以1862年联邦《宅地法》通过实施、赋予定居开发者宅地权为正式确立标志,直至1976年《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诞生并在联邦适用而被取代并宣告终结。宅地制度产生之前,美国土地制度经历了早期殖民地时期的免费授地制度和几乎贯穿整个美国历史始终的出售制度。由于美国特殊的历史背景,免费分配土地的思想深入人心。这种具有悠久历史和传统的思想一直影响着国会的土地立法,影响着拓荒者争取免费土地的斗争。然而土地制度是一国的基本制度,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土地制度涉及东部与西部的关系、奴隶制与解放奴隶运动的关系、工业和农业的关系。各种利害关系之间的斗争反映到立法上,主要体现在《宅地法》历经反复辩论然后从无到有的产生过程。1862年联邦《宅地法》颁布标志着宅地制度在美国正式确立。1934年联邦《宅地法》被废止后,宅地制度并未在美国终结,各州仍然以州法令的形式延续施行宅地制度。直至1976年,国会认为应当加强对公共土地的控制,不再认可私人对公共土地的先占权和宅地权,制定并通过了通行全国的《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联邦土地政策及管理法》是继《宅地法》后,沿用至今的具有联邦普遍效力的土地规范性法律文件。美国《宅地法》施行之后,加拿大、以色列、菲律宾、南非等国家先后移植了美国的《宅地法》,建立了类似的宅地制度。关于美国宅地制度,学界对此多持负面评价。历史学家和经济学家认为,宅地制度的产生促使大量农民争相涌入西部占地,以排除潜在的竞争者,导致土地贬值;此外,西部恶劣的条件并未改善拓荒者的生活,因为附加于宅地权的义务使得土地无法自由流通,土地价值无法实现,并且拓荒者时常遭到印第安人土著人的袭击,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然而,作为一项在美国持续一百多年并对其他国家产生影响的土地制度,从宪法、财产法的联邦土地所有权和民主制度角度看,宅地制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宅地制度实现了联邦政府对土地的实际占有,在联邦政府与印第安人及其他国家对土地所有权权属产生争议的情况下,通过法律手段,实现了联邦政府在新土地上的合法性。宅地制度还实现了公共土地私有化,第一次从法律上肯定了定居开发权和土地所有权的一致性,既满足了西部定居者和东部贫困者对土地的需求,又保障了他们的生存权和居住权,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