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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在国家的经济社会生活中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从1994年我国进行分税制改革至今,已经走过了二十几年,形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并征的局面。近些年来经济与社会环境不断发生变化,两税并征带来重复征税、监管障碍等问题已经不符合发展的需要,因此,进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改革是我国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也是接下来要进行的新一轮税法改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完善我国税收体制建设具有重要意义。2012年1月1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率先在上海启动,迈出了我国新一轮结构性减税的步伐。本文以我国“营改增”试点的改革为背景,通过对“营改增”试点地区的实际情况进行研究,从法学的视角就当前“营改增”从政策制定到实际推行中中央与地方税权划分的问题进行了分析。首先从新一轮税法改革与“营改增”谈起,“营改增”在新一轮税法改革与结构性减税的背景下启动,目前试点地区和行业正在进一步扩大。“营改增”后原营业税收入划入增值税范围,改变了我国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的划分格局,对原有地方税体系造成冲击。本文主要从四个方面对“营改增”后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的配置进行阐述,第一方面从“营改增”税收立法的效力层级问题入手,提出行政法规越权立法问题,最后提出通过尽快制定《税收基本法》合理配置中央与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方案。第二方面阐述“营改增”中央与地方税收划分比例问题,通过分析最后提出构建合理的中央与地方税收分享比例,运用税收公平主义,财政分权理论和税权优化理论,提出构建合理的税收分享比例方案,并分析重构地方税体系的必要性,提出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构想。第三方面论述“营改增”过程中中央与地方财权、事权与税权不相适应的问题并提出调整建议。第四个层面通过论述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对“营改增”改革的推动作用,提出完善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构想。在对增值税收入划分比例和政府间事权、财权与税权的配置方面通过对国外发达国家相关法律制度及做法的研究,提出了我国借鉴的思路。本文致力于通过对“营改增”试点地区存在的问题研究,提出解决调整中央与地方税权关系的合理建议,从而更好的为改革的进一步推进和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思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