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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在现代民主政治格局中,舆论监督被称为“第四种权力”,是约束国家公权的“利器”。经过新闻媒体等公共舆论平台,掀开权力被滥用盖子,可以向政府官员施加舆论压力,让他们认识到错误,或者,推动相关职能部门采取措施,最终达到制约和监督公共权力的目的。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着一定程度上压制舆论监督,过度保护政府官员名誉权的倾向。从铁岭市西丰县警方跨省拘传记者案、王鹏被跨省抓捕案、尚军诉湖北某杂志案等典型案例等,这些事件在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和评论的同时,也值得引起法律界对保护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限制方面深入思考。文章从舆论监督和政府官员名誉权的界定入手,论述二者关系的一致性与冲突,并从在理论上找准二者关系的平衡点,完善有关立法规定,建设我国公共权力与舆论监督之间的良性运行关系。 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我国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各自的基本理论、相关立法规定等保护现状,界定政府官员的范围,包括对政府官员社会评价的特定保护,较为详细地指出两者之间冲突的表现。 第二部分:主要回顾铁岭市西丰县警方跨省拘传记者案、王鹏被跨省抓捕案、尚军诉湖北某杂志案等典型案例,进行介绍分析,并以此为切入,分析两者之间区别保护和冲突的深层次原因,并对其表现作出总结分析。 第三部分:主要考察和借鉴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发达国家对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和平衡方面的研究及解决机制,从国外角度为我国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和平衡提供借鉴。 第四部分:主要从规范政府官员名誉权民事侵权要件,确立“实质恶意”原则;实行“公共事务和私人事务”分离的原则,不断强化政府官员的举证责任;适当调整舆论监督侵害政府官员名誉权诉讼的审判管辖制度等四个方面,为较好地解决舆论监督与政府官员名誉权保护体系构建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