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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是一个经济转型国家,证券市场发展的时间不长,对投资者的法律保护还不完善,中国证券市场大股东侵害问题是非常严重的。大股东以关联交易、调整股息政策、操纵股价、内幕交易等手段侵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对上市公司和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都带来了极大的危害。
本文在委托代理理论的视角下,分析了大股东与中小股东之间存在着的委托代理关系。大股东由于掌握公司的控制权,可以获得控制权的私有收益,而中小股东是不可能享有的,所以大小股东的目标函数是不同的,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就有可能出现大股东为了实现自身收益最大化的目标而侵害中小股东利益。
然后本文进行了实证分析,在详细综述国内外测度控制权私有收益规模的基础上,提出了针对我国的测度方法。文章选取了发生在2003-2005年间的符合遴选要求的90宗控股权交易事件和148宗非控股权交易。利用股权转让溢价乘上转让比例得出控制权私有收益规模占上市公司净资产的比重。利用回归分析,得出我国上市公司大股东控制权私有收益为其公司净资产的4.17%;经市净率等手段调整,控制权私有收益为上市公司流通股市值的5.21%,为上市公司所有股份市值的2.86%。但这一数字还是趋于保守和低估。
本文随后从我国证券市场定位、股权结构以及公司治理机制、证券监管和对投资者法律保护等方面分析了大股东侵害行为发生的原因。股权分置改革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根本性制度变革,对包括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冲突在内的资本市场重要问题产生深远影响。本文研究了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大股东的行为特征,借鉴行为金融学的研究成果,构建了全流通情况下的大股东效用函数,并据此讨论了全流通情况下的大股东行为。在此基础上,本文还进一步分析了这些行为可能对市场产生的影响。最后,为了应对大股东可能出现损害其他股东利益的自利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充分发挥证券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本文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包括证券监管机制的完善、中介机构和独立董事制度的规范、媒体和舆论对大股东不法行为披露的鼓励,以及完善立法工作以及有效执行相关法律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