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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作为一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多发性犯罪,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有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历来为古今中外刑法打击的重点。由于这种犯罪情况较为复杂,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较多,因此,关于抢劫罪及其加重情节的相关问题一直是理论界争论不休的焦点之一。本文中,作者从五个方面着手,分别对“入户抢劫”、“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等四种加重情节以及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等问题进行了分析和研究,并在一些问题上阐述了个人的理解和观点。第一部分为“入户抢劫”。首先,作者从字面含义、本质特征和立法本意等方面对抢劫罪中“户”的范围进行了论述,其次,对“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行了分析,认为“入户抢劫”的构成必须以行为人在入户前有抢劫的故意和目的为前提。最后,对“暴力或胁迫行为发生地点的限制性”进行了研究,认为认定入户抢劫应以暴力、胁迫等手段行为发生在户内为必要条件。第二部分为“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此部分中,作者首先对公共交通工具的法律概念进行了分析,认为抢劫罪中的“公共交通工具”是指供不特定且多数人使用的交通工具。而后对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较多的几类问题分别阐述了个人观点。第三部分为“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作者从“次”的认定和“数额”的认定两个方面进行了论述,认为:1、“多次抢劫”应指在间隔较长的不同时间实施多次抢劫的行为。包括多次抢劫既遂和多次抢劫未遂两种情形,而多次预备抢劫不应包括在内。2、抢劫“数额巨大”的标准应由立法机关制定统一。3、抢劫数额应以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进行认定。第四部分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作者对抢劫行为与“致人重伤、死亡”的因果关系和“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范围两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论述,并着重研究了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抢劫致人死亡”案件的认定问题。第五部分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作者通过对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以及对学界关于“加重抢劫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不同观点进行分析后认为:除“抢劫数额巨大”外,其余抢劫罪加重情节均存在未遂形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