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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耕还林法规的制定和实施,一直是经济法所研究的对象之一。目前我国退耕还林相关规范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只是《退耕还林条例》,它仅属于行政法规,法律位阶较低;而退耕还林工程作为一项保护环境、维护生态平衡的巨大工程,它具有长期性和持久性,仅仅以行政法规来加以管理是明显不够的。当前退耕还林尚存在诸多法律制度问题亟待解决,由于退耕还林是一个实践性的工程,实施工程的地理环境之间差异巨大,单纯从理论上论证远远不足,因此要结合实证研究的方法,通过对西北五省份的统计数据进行分析,从更具可操作性上来完善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制度。《退耕还林条例》的规定与其他的法律规定存在一些冲突,在监督管理方面,退耕还林管护检查制度不合理,补助与管护挂钩不合理,有可能加重退耕户的义务。在实践中,根据现有的规定,使退耕户采伐林木存在一定的困难性,对其所有的林木不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退耕户养护、管理的积极性。在补偿补贴方面,补偿标准未能体现地区差别、植被差异;生态林的补贴时间过短、经济林的补偿期限太短;补偿发放混乱,发放政策不稳定。以上冲突与混乱问题,需要从法律上加以完善,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由于制度约束的不完善而导致的环境问题。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开展的主要对象,可以说西北各省区是我国今后退耕还林的重点地区,保证西北各省区退耕还林的健康持续推进,是对西北各省区及全国的生态环境改善都有重大的意义。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西北地区退耕还林(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完善:首先,制定《退耕还林法》。其次,明确土地经营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增加退耕农户对林产品的处置权;加强法律制裁力度,建立有效的执法监督机制尤其重要,这是切实规范环境执法行为的必要条件。最后,有针对性地放宽林粮间作,补助比照粮价实行;生态补偿机制,问责机制的建立,加强对行政部门的监督。陡坡耕地、荒山荒地和沙化耕地是退耕还林草工程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只有从制度上把《退耕还林法》规定出来,荒漠化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结合西北地区不同土地类型的特点,建立适合我国西北地区退耕还林的法律规制体系,有利于我国环境问题的整体治理,是当今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环境法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生态文明的法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