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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的写作目的,在于通过合同解释原则、方法的探讨,找出我国合同解释制度上的不足,并探讨通过合同解释原则、方法的适用,如何防范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问题。全文共分三部分,另加引言,在引言部分,首先对本文进行了概括叙述,从而引出各部分要讨论的问题。 在第一部分,从澄清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入手,主要介绍了合同解释的概念,合同解释无处不在,无时不有。发生合同纠纷,诉诸法院或仲裁机构时,法官、仲裁员、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等,都从各自不同的角度解释合同;合同鉴证、公证时,鉴证人员、公证人员、当事人等;消费者协会等社会团体;学者进行个案研究时,都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进行相关的解释。本文所谓的合同解释,指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分析和说明,这是由于在诉讼中当事人双方往往提出不同的解释,但最终作为裁判的事实依据的,是法庭作出的解释。在合同解释对象上,本文认为合同是一个整体,争议条款和无争议条款都是合同解释的对象。 文章的第二部分,在理清了合同解释的理论基础之后,论文继而分别讨论了合同解释制度的原则:大陆法系主观标准的意思说、英美法系客观标准的表示说、合同解释原则的发展趋势——主客观统一的解释原则。进而分析了我国合同解释制度原则的现状及不足,提出我国合同法实际上是采纳可一种折中的观点。即要求在对合同进行解释时,应将主观主义和客观主义结合起来考虑。 文章的第三部分,首先讨论了一般的法律解释方法,进而就合同解释与法律解释的异同,得出合同解释方法有自己的特点,本文采纳了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公平解释、历史解释六种合同解释的方法,并就各种方法的缺陷做了分析。在法律适用层面上,综合中外学者的观点,笔者认为,在合同解释方法的适用规则上,这些方法的适用不是孤立的,有一定的顺序:一般情况下,首先应依文义解释方法,其次依目的解释方法,再次依习惯解释方法,最后依历史、整体解释方法。至于公平解释方法,则不受顺序的限制,贯穿于整个合同解释的过程中。 第四部分通过对现行合同解释制度现状的分析,指出了存在的不足,既包括立法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