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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公用事业民营化,就是指改变之前由政府垄断经营的公用事业模式,鼓励社会力量广泛向公用事业投资,以取得公用事业的经营权。欧洲各国从1970年开始就对公用事业进行大刀阔斧的民营化改革,随后,一些发展中国家也开始了循序渐进式的公用事业民营化运动。随着我国公用事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弊端,政府逐渐改变经营理念,实行民营化改革的试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市场机制固有的缺陷,民营化改革进程中,出现了许多与公用事业满足公众需求属性不相适宜的情况,因而,政府对公用事业民营化的宏观调控显得极为必要和迫切。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概述。首先界定了公用事业的概念、公共事业的特点,即对公共事业的自然垄断性、公共性、网络性的特点作了详细的分析,以进一步说明公共事业发展进程中即需要发挥市场的作用,又渴望政府宏观调控的疏导作用。同时,明确了公共事业民营化的内涵。由于之前对公共事业国家对其进行垄断经营,财政压力过大,政府不得不考虑将社会力量引入公共事业当中来,但是在这一发展过程中,又存在公用事业背离其宗旨的情况,需要国家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调控;其次,界定了宏观调控的概念以及公共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概念,来加深对公共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理解;同时,通过政府宏观调控与政府管制的区别,来说明在公共事业民营化过程中,应进行区别于之前政府强制性的、无间隙的政府管制,要用更加柔和的手段来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合理调控,以保证公用事业民营化的顺利开展。第二部分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法理基础。首先分析了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必要性,即我国的公用事业民营化并不是一种完全的诱发性制度变迁,而是一种后发外生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又由于在这一适应过程中存在着群体之间各种利益间的的相互博弈,需要有效协调各方利益,这就要求国家应尽快自上而下对自身制度进行调整,实现强制性制度变迁。所以我们在进行公用事业民营化改革时需要有国家的宏观调控,以选择最优的博弈策略。其次界定了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深度与广度。在程度和范围上引用成本收益分析与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来进一步说明公共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范围,即对公用事业民营化进行适度的宏观调控,有形之手可以对无形之手失灵的区域进行有效调控,对不存在问题的地方,只需要发挥市场机制对资源的配置作用,而政府可以稍作休息。第三部分是我国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分析概括出目前民营化宏观调控方面面临的突出问题:关于民营化方面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价格形成机制不健全、市场准入设置的不合理与缺乏必要的退出机制、缺少政府调控机构及问责机制。第四部分是公用事业民营化宏观调控的法律制度设计。针对民营化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提出了切实可行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