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现在仍然处于经济体制改革时期,回顾几十年的奋斗历程,经济飞速发展,我们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国家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也大力建立和发展人民生活的基本保障制度,上个世纪90年代末,国家开始在全国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如今,基本医疗保险已走进千家万户,成为许多人接受医疗服务的保障。社保机构与医疗机构签订定点医疗服务协议,参保人根据该协议,缴纳基本医疗保险金后便可在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医疗市场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逐渐转变,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成为市场主体,使得医疗市场秩序也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部分。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本是为民谋福利的好事,然而转型期制度的不完善,使得医保基金却成为了许多医疗机构眼中轻易可得的“肥肉”。许多医院通过“挂床住院”、虚开诊疗记录等方法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在各地频发,且金额巨大。因为定点医疗协议性质的不确定使得这类案件的处理成为了司法机关头疼的难题。本文选取海南省某医院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真实案例,以界定定点医疗协议的性质为起点,通过讨论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单位犯罪论等基本刑法理论,结合对本案的具体分析,得出认定处理此类案件的分析路径和方法,从而能够为今后的同类案例提供指导意见。文章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通过对本案案由、案情的简要介绍,同时概括各方因本案所引发的分歧意见,海南省某医院及其院长的行为有合同诈骗罪、普通诈骗罪、无罪、滥用职权罪几种观点。通过分歧意见总结出争论的焦点在于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的性质不确定,是否属于合同诈骗罪中的“合同”范围。第二部分是相关问题的法理分析,首先讨论定点医疗服务协议性质的界定,通过对各种观点的比较分析,笔者认为涉案的医疗服务协议是民事合同而非行政合同。其次根据争议观点主要涉及的罪名合同诈骗罪、诈骗罪、国有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以及各罪中涉及了单位犯罪等刑法基本理论,笔者在这部分对上述所涉罪名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主要对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分析,并且对比了普通诈骗罪,讨论了两罪的区别与适用。因为本案是单位犯罪,笔者在此还讨论了单位实施普通诈骗行为的处理。另外,本案被告医院属国有医院,其院长符合国有事业单位人员的主体资格,笔者也简要讨论了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的构成。第三部分,案件分析结论。在这部分,笔者结合民事合同说观点所采理论将本案中的定点医疗服务协议界定为民事合同,并以此为基础,认为医疗服务协议属于合同诈骗罪中“合同”的范畴,同时以此案例强调了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否定了分歧争论中的其他意见,并做了详细的论述说明。最后,通过分析,得出本案应以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定罪处理的结论。第四部分,通过前文的分析得出的结论,引发笔者对此类案件处理方法上的思考。因为我国处于转型时期,制度的完善始终具有滞后性,一再的呼吁也不能及时的解决现实案件,所以,笔者更倾向司法机关在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时,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定点医疗协议是民事合同还是行政合同确定以单位实施的合同诈骗罪定性或以普通诈骗罪追究单位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切忌一刀切的处理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