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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再审是实现良好民事司法效果的最后一道审判程序。它不仅应当满足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需求,而且还应当有助于修复在原审程序中遭到破坏的民事司法效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没有充分发挥其应有作用,再审难、申诉滥、再审乱等问题长期为人诟病。虽然这些问题的成因纷繁杂芜,但在诸多因素中,对民事司法效果理解的偏颇和考量的不足,是影响民事再审立法质量及其运行效果的主要原因。因此,有必要以保障和促进民事司法效果为视角重新审视我国的现行民事再审制度。本文通过对影响我国民事再审制度司法效果的因素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结合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制度的有关规定,以保障和促进民事再审制度良好的民事司法效果为出发点,以追求民事再审制度的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为基本框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相关建议。除引言和结语外,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民事再审制度的演进。该部分首先阐述了建国后我国有关民事再审制度的历次规定,进而分析总结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演进规律:由于当事人及其他司法相对人与司法者对民事再审制度不同的利益需求,以及对民事司法效果的不同认识、对原审民事司法效果的不同估价,导致了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变迁;其次结合我国民事再审制度修改前后的规定及现状,评价了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及其运行效果,包括积极效果与消极效果。第二部分:民事再审制度与民事司法效果关系分析。民事再审利益对民事司法效果的作用:民事再审制度直接影响司法者、当事人、其他司法相对人的利益,进而产出不同的民事司法效果;调整民事再审利益的基本价值取向:以优化司法效果为价值目标,着重考量当事人及其他司法相对人的利益。在司法者的利益与之相冲突时,应当眷顾司法相对人(尤其是当事人)的利益;民事司法效果对民事再审制度的基本需求:可接近性、可接受性和可执行性。“三性",可接近性是前提,可接受性是核心和根本,可执行性是保障,三者构成有机整体,缺一不可。第三部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建议。从追求良好的司法效果出发,保障民事再审的可接近性、促进民事再审的可接受性、提高民事再审的可执行为基本框架,提出了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思考以及完善我国民事再审制度的立法修改建议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