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的司法认定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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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月,习总书记作出了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要指示,专项斗争有利于维护社会秩序,保证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专项斗争开展的三年时间里,在全国各地均取得了不小的成效。但不可否认的是,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仍存在一些亟需解决的问题。当前,理论界与实务界对恶势力的司法认定存在较大争议,没有形成一致意见,实践中也存在对恶势力的认定出现偏差的现象。而在当前刑事政策下,恶势力这一标签确实会给当事人的定罪量刑带来重大影响,其准确认定意义重大。要促进恶势力的准确认定,需要总结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进一步明确恶势力的司法认定标准、完善恶势力的司法认定方法。本文以恶势力的司法认定为切入点,对恶势力司法认定的的争议问题进行总结和分析,并结合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希望对实践中恶势力的司法认定有所裨益。文章第一部分为恶势力司法认定争议问题的分析。研究恶势力的司法认定,首先要明确恶势力这一概念的发展历程及当下恶势力的认定对行为人定罪量刑产生的影响。2018年《指导意见》与2019年《意见》对恶势力这一概念进行了较为明确的定义,但司法实践中对其理解还存在很多争议问题。在组织特征的认定中,争议焦点在于如何理解“经常纠集在一起”的、“纠集者相对固定”是否为必要条件以及组织成员是否有数量下限;在行为特征的认定中,争议焦点在于对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次性的理解、违法犯罪活动的类别以及对“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的理解。在危害特征的认定中,争议焦点在于对于无法量化的危害特征该如何认定、恶势力是否须具备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的可能性。文章第二部分为恶势力司法认定的理论前提与应有理念。关于恶势力这一概念,最大的争议就是其与有组织犯罪的关联性及恶势力犯罪的基本特性。本部分在第一节梳理了我国学者关于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的各种学说,并提出了本文对于有组织犯罪这一概念的见解;本部分在第二节对恶势力犯罪的三个本质特性(组织性、涉恶性与牟利性)分别进行了分析;本部分在第三节分析了恶势力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关系;本部分在第四节对我国恶势力司法认定的理念进行了检讨和重塑。文章第三部分为恶势力司法认定的完善路径。本部分力求从解释学出发,在正确理解中央的两部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当下恶势力司法认定存在的争议问题,结合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定,提出了恶势力司法认定完善的建议。具体而言,本部分借鉴犯罪构成阶层理论,提出了恶势力的阶层认定方法,将组织特征、行为特征作为形式层面进行判断,将危害特征作为实质层面进行判断;并针对恶势力三大特征认定中的争议问题,提出了较为详细的司法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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