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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5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授权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利用交通技术监控查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并可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在无法确定行为人即机动车驾驶人的情况下,对违法机动车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进行处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由此确立了一个崭新的执法模式,突破了传统行政处罚中违法行为人承担行政责任的责任追究模式,其实质是为了提高行政管理效率而扩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权力。这对于其有效实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由于相关法律规范的不完善及执法调适不到位,行政恣意还比较突出,交通技术监控执法不断面临公信力和正当性的质疑。改进和完善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程序对于规范和控制实体行政处罚权显得十分重要和必要。根据这一研究目的,本文在分析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程序缺陷的基础上,从立法、执法两个层面提出完善建议。第一章概述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程序,阐明了交通技术监控执法属行政权、警察权的本质属性,指出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程序存在监控设置行为无章可循、处罚程序制度性中断、行政相对人权利保护的缺失、事实上效率优先的程序设计影响公正以及处罚对象的确认严重无序等五个方面的主要问题。第二章研究交通技术监控的设置程序,指出了交通技术监控设置程序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立法缺陷导致主体混乱、行政专断排斥权力制约、公众监督缺乏参与渠道。阐述了交通技术监控的设置程序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包括公众参与、合理行政以及必要的行政自由裁量,并提出设置主体法定、设置权力制度性分离、设置行为公开、设置预留执法宽容度以及设置效果定期评估等监控设置的规则。第三章对交通技术监控记录信息的告知问题进行了研究,指出记录信息的告知不同于行政处罚程序普通意义上的告知,而是基于交通技术监控执法的特殊性、具有独立价值的告知程序,它对于推动行政处罚程序进行、确保行政相对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促进实体公正意义重大,并提出告知程序要件合法、告知由法律明文规定、告知主体对告知内容及对象充分履行注意义务、告知方式按照有利于相对人的原则确定、告知及时到达行政相对人等五条具体的告知规则。同时,阐述了行政机关告知违反义务的法律救济和实现途径,对重大告知瑕疵和一般告知瑕疵进行了界定,指出了两者不同的法律后果,认为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行政赔偿。第四章对交通技术监控案件的管辖进行了分析,指出立法瑕疵、财政体制等地区利益导致管辖限制,附条件的特别管辖的实质是变相将对违法事实调查义务的启动转嫁给行政相对人,并损害了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提出交通技术监控案件的管辖规则,即按照比例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选择具有管辖权的任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并不得被拒绝。第五章考察交通技术监控案件的处罚对象认定程序,指出交通技术监控案件的证明对象中,违法机动车居于第一层次,违法驾驶人居于第二层次。行政相对人在处罚对象确认程序中之协助不是“证明负担”而是义务。提出交通技术监控案件处罚对象的确认规则,这一规则的核心内容是:违法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作为第一顺位优先受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积极履行查证违法驾驶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承担免予不利陈述的有限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