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刷“蚂蚁花呗”行为的刑法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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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互联网行业对金融领域的渗透,现金支付这种方式越来越少见。众多的第三方支付机构突然崛起,其中最为知名的就是支付宝公司旗下的蚂蚁花呗,以蚂蚁花呗为首的这些网络第三方支付手段逐渐成为大众所熟悉的支付方式。但伴随着使用的用户群体规模越来越大,对蚂蚁花呗进行盗刷的行为逐渐成为刑法定罪量刑上新考虑的点,并且在各界存在广泛的争议。对于蚂蚁花呗的盗刷行为的刑法评价,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对蚂蚁花呗盗刷行为规范为三种不同的形式:第一种是捡到,抢劫等非法手段获得到他人的手机等可以支付的移动终端,并且利用这些工具盗刷蚂蚁花呗,第二种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在网络上进行消费,第三种是冒用他人支付宝账号进行套现。通过阅读中国裁判文书网相关的司法案例,通常情况下将蚂蚁花呗盗刷罪行定性为盗窃罪,诈骗罪或信用卡诈骗罪等。对于罪名定性的各方争议点主要是作为互联网支付平台,支付宝是否可以被骗,蚂蚁花呗支付方式是否可以与刑法上规定的信用卡作为相同的法律意义处理。对于盗刷蚂蚁花呗的行为刑法在罪名的认定上根据不同的处分方式可以分为四种观点: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合同诈骗罪。在我国当前现行的刑法理论之中对于支付宝这种类型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拥有的处分权限是否合理拥有四种不同的观点:即主观说观点、阵营说观点、实时贴近说观点、授权说观点;支付宝是否可以拥有实施处分的行为,存在着转移说、所有权转移说、和占有转移说等几种不同的观点,接着在学术上关于第三方支付平台是否具有处分意识又涵盖了处分意识不要说和处分意识必要说两种相关的学术观点。通过对大量学术文献的分析和讨论,来对盗刷蚂蚁花呗的行为进行定罪量刑,可以推断出盗窃罪是最为合理的定性。首先支付宝平台作为第三方的网络支付平台是不具有处分权的,其次支付宝这类第三方支付平台的支付行为并非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同样也不具备自主的处分意识。这主要是因为支付宝公司,蚂蚁花呗平台的机制与传统信用卡存在着巨大的差异,在性质上有着根本的不同,这已经否定了盗刷蚂蚁花呗构成信用卡诈骗的观点。但是很明显的可以看出盗刷蚂蚁花呗的行为严重危害了被害人的财产占有权,完全符合盗窃罪的行为,所以盗刷蚂蚁花呗行为可以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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