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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的赔偿责任对保障私权、督促依法行政、维护制度的高效公正运行起着关键作用。目前该责任制度在我国法律规定中和司法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相关学术研究争论不止。因此,我国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应当予以修正。本文由引言、正文、结语等部分组成。正文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为不动产登记错误界定问题。学术上共有广义说、狭义说、折衷说等学说。由于我国采取的是债权形式主义的物权变动方式,折衷说更契合我国实际。除此之外,登记错误的范围还包括机构纯粹的违反登记程序的举动,如延迟登记、不履行告知义务等举动。第二章分析了我国登记机构赔偿责任的性质、归责原则、具体形态以及审查标准在法律规定中、司法实践中具有的问题及在学术中具备的争议。第三章对问题及争议原因进行分析。从理论、制度、思维三个层面分析了存在的问题及争议的成因。成因主要为:在公私法划分理论研究范式下,公私法联动视角缺乏;关于国家赔偿责任之法律规定之间存在重复和冲突;法学研究思维和法律实践思维存在差别等。第四章为我国登记机构赔偿责任制度之完善部分。我国不动产登记错误赔偿责任制度应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第一,明确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性质为行政赔偿责任;第二,在行政赔偿责任归责原则为违法责任的前提下,明确“法”之范围,即包含原则;第三,理顺登记错误赔偿责任的具体形态。一般情况下,登记机构的责任为单独责任;恶意串通情形下机构的责任为特殊的连带责任;无意思联络侵权的情况下,登记机构的责任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第四,完善登记审查标准,以效益大于成本原则、审查能力原则、尊重登记申请人意思自治原则确定和完善审查标准,包括书面审查登记原因行为,审查身份证明及权属证书之真实性、有效性,查明有关证明材料与申请登记等内容是否书面基本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