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的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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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是指行为人出于非法占有目的而非基于借用而设置了一个虚假的借用情境,实现被害人手机的占有转移,进而趁机携带手机脱离被害人的控制逃跑的行为。该行为具有行为主体的恶意性、设局的手段性、借用的形式性和虚假性以及行为的平和性等特征。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的定性存在诸多争议,司法实务对其的认识也不统一,该有诈骗罪说、抢劫罪说、抢夺罪说和盗窃罪说等几种观点。诈骗说把行为人“设局借用手机”看做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把被害人出借手机的行为看做诈骗罪的交付;抢劫罪说则认为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实际上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抢夺罪虽然承认“设局借用手机”是一种欺骗行为,但不认为其是行为人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直接原因,而是认为其后的携机逃离行为是一种公然夺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罪说则将“手机借用手机”看做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手机的手段行为,其行为的关键在于趁被害人不备携机逃离的行为,这种行为实际上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诈骗罪说虽然能解释“设局借用手机”这一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不能解释被害人出借手机的行为是一种“自愿”交付手机的处分行为;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并不是抢劫罪所要求的使人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其他方法”;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过程中并无对手机的暴力,并且该行为也不具有导致被害人伤亡的可能性,其不属于抢夺罪的“公然夺取”,因而,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不构成诈骗罪、抢劫罪和抢夺罪。设局借用手机虽具有欺骗的性质,但该“设局借用”行为并不必然导致被害人丧失对手机的控制,其只是行为人实现非法占有被害人手机的条件,行为人后续的携机逃离行为才是被害人丧失对手机控制的直接作用力,其实质是一种秘密窃取行为,因而,设局借用手机后逃跑行为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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