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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医疗行业的蓬勃发展,非法行医案件日益增多,犯罪形势不容乐观。为有效应对这一局面,需要对我国刑法第336条规定的非法行医罪进行深入研究。在众多问题中,如何理解该规定中“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这一主体条件,在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均存在巨大争议。鉴于此,本文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问题进行专门研究,具体包括四章内容。第一章对相关理论进行概括性阐述。从刑法第336条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2016年关于非法行医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切入,分析了现有规定所存在的不足。至于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基本性质,理论界有“身份犯说”、“非身份犯说”之分,其实质上应当属于一种“消极身份”。在认定标准上,基于执业能力、资格证书、执业证书、考核合格证等要素的不同考量,理论上存在不同认识,但采用“三证齐全说”标准更为妥当。第二章对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司法认定现状进行量化分析。通过对865份非法行医罪案件的实证考察,审判机关对犯罪主体的资质要素、行为要素的考量比重具有显著差异,每个要素下面又存在不同的关注点。整体上,非法行医罪案件呈现出数量较多且分布较广、主体资格认定分歧较大、主体类型分布数量不均等三个特点。第三章对单位行为下非法行医罪主体资格的认定争议进行分析。在单位行为下实施的非法行医活动,涉及三类主体,即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负责人、医疗机构中的个人医师。对此,应当区分单位行为与个人行为以确定犯罪主体。如果医疗行为的直接实施者是个体医师,且其“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那么个体医师就属于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主体;如果个体医师具有执业资格,并且在其注册类别、范围内从事医疗活动,那么应由医疗机构负责人作为犯罪主体,承担单位行为下非法医疗行为的刑事责任。第四章对非法行医罪常见主体类型的争议性问题进行研究。这些争议性问题具体包括:医生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存在争议、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进行道德救治行为以及网络医疗行为的主体认定、超出执业注册类别、范围进行医疗行为的主体认定、美容医师在医疗服务机构开展医疗指导、讲解行为的主体认定、乡村医师进行临时医疗行为的主体认定以及实习医师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主体认定。最终的解决措施则包括:细化医师执业资格的认定标准、区分非法行医与道德救治行为以确定主体、明确网络医疗行为的主体规定、重申个人超出执业注册类别、范围开展医疗活动属于犯罪主体、区分美容医师的医疗操作和医疗讲解行为以确定犯罪主体、特殊对待乡村医师临时医疗行为的主体认定问题、强调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医师属于适格主体等六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