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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欧盟成员国内,离婚的实体法规则与冲突法规则均有诸多差异,面对欧洲一体化的进程,各国对离婚的不同规定阻碍了欧盟内部人员的自由流动。欧盟理事会于2010年12月20日通过了《关于在离婚和司法别居法律适用领域贯彻加强型合作的理事会(欧盟)第1259/2010号条例》,该条例统一了欧盟离婚事项的法律选择规则,在加强离婚法律适用确定性、预见性和灵活性的同时给欧盟内人员的流动提供了便利。特别是该条例在离婚的法律适用上引入了意思自治原则,反映了意思自治原则向涉外离婚法律适用领域扩展的趋势。欧盟在离婚领域统一法律选择规则的举措可以给其他国家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立法提供借鉴。我国于2010年10月28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这是我国第一部系统规定国际私法问题的法律规范。该法第26条和第27条对离婚领域的法律适用做出了专门规定。与之前我国对于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相比,新法的规定有明显的进步,但不可否认,该法对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本文共有三章,第一章简要介绍了RomeⅢ的制定背景和过程,并对RomeⅢ制定中的一些相关问题予以阐述。第二章是本文的重点,其中第一节介绍并简要评价RomeⅢ中的法律选择规则;第二节重点探析RomeⅢ中法律选择规则的一些创新之处;第三节对这些法律选择规则的不足之处予以分析。第三章首先介绍并评价了我国涉外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然后借鉴RomeⅢ的立法经验,针对我国的涉外离婚法律适用提出一些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