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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蓬勃发展,已经成为目前数量最多的公司类型,其股权的转让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有资合公司的性质,这决定了它必须维持公司资本,在股东不愿和无力拥有其出资时,不得退还出资,而只能转让于他人;另一方面,它的建立又以股东间的信任为基础,具有一定的人合性,股东之间的信赖和股东的稳定对公司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又使得股东的出资转让不像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那么自由。由于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特殊性和复杂性,公司法必须对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做出严格的限制性规定。 合理的股权转让制度对保证有限公司股东回收投资、提高资本运行效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有限公司具有人合兼资合的性质,因此其股权转让制度也相对独特,制度设计时所要考虑的利益横平也相对复杂。我国《公司法》是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过程中,借鉴西方国家立法经验,移植西方法律文化而产生的一部具有代表性的法律。这部法律的良好实施,是以成熟的市场经济文化土壤以及在此基础上长期养成的市场法制环境为基础的。然而我国目前尚缺乏必要的市场经济文化传统,这就导致《公司法》的许多规定与社会现实存在矛盾与冲突。《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其股权的条件和程序做出了规定,但规定比较简略,不够明确和具体,这必然会影响到部分股东的正当权利,甚至于公司健康有序的发展。在司法实践中也常常因立法的欠缺,不能真正保护股东的权益及维护公司正常的运行。目前,我国《公司法》在基本理念及具体制度设计方面都面临着根本性变革,其中,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制度也不例外。 修改后的《公司法》在一定程度是弥补了旧公司法的不足,但是由于缺乏对当前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环境的充分考虑,把过多的问题交给公司章程规制、规定过于简略不利于实务操作等问题依然存在。 本文拟对比其他国家(地区)公司法的规定,从比较法的视野,结合我国现有市场经济法律文化环境,对我国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实务中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