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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权利由来已久,在传统社会,习惯权利受到侵害,主要通过社会舆论给予侵害者以心理压力从而实现救济。然而,随着现代社会人员流动的加快,社区间的人际关系不再那么紧密了,习惯权利的表达和实现主要依靠人际关系紧密而产生的社会舆论压力此时也不再那么有效了,习惯权利受到侵犯,其诉求很难通过习惯规范机制本身来解决。在审判实务中的处理结果差异比较大,甚至出现完全相反的结果。但这不意味着习惯权利失去其存在的意义,习惯权利对社会成员来讲仍具有生活意义和情感意义,当这种习惯权利受到侵犯时,对人们感情的伤害和生活秩序的破坏仍然是明显的。这引起国内不少学者的关注,中国法学界对其探讨研究颇多,但主要集中于习惯权利的相关定义、权利特征以及司法救济等领域,关于习惯权利的整体性研究尚显不足。在梳理目前学界的研究现状情况下,结合域内外对习惯权利的保护经验以及自己的思考,提出个人见解。论文内容主要包括:引言部分,简要介绍目前学界对习惯权利的研究现状,指出习惯权利保护方面的研究存在空白。第一章:通过两两案件的对比,说明我国司法实务对习惯权利的处理结果完全不同,仅仅依靠司法能动性不能真正起到保护习惯权利的目的。同时分析造成该结果的原因,主要是当事人与法官对习惯权利是否为权利有不同的看法。将习惯权利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畴才能真正起到保护习惯权利的目的。第二章:我国对习惯权利保护的历史追溯。中国古代早已使用刑律处理所谓侵害习惯权利的“民事侵权行为”。在清末、民国时期,无论是立法上还是司法实践,都存在对习惯权利的保护。然而,新中国成立后的一段时间内,社会民众的习惯权利求诉无门。近些年,虽然国家法强调尊重习惯,但是立法、司法尚未认识到保护习惯权利的重要性。第三章:习惯权利保护的国际法比较。德国、日本、法国在立法上通过侵权法来对习惯权利进行保护,可资我国借鉴。而英美法系由于其判例法传统,通过司法惯例使习惯权利获得法效力,就目前的司法环境来看,有待商榷。第四章:习惯权利侵权法保护的内容设计。明确将习惯权利纳入《侵权责任法》保护范畴,并对习惯权利进行类型化划分和甄别。对侵害习惯权利的部分构成要件以及责任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