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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行政执法是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广义表述,是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理顺政府公共关系、优化政府管理职能具有关键性作用。随着以“大部制”为改革目标的地方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铺开,政府对综合行政执法体制的创新提出新的要求。广东省自2005年1月起正式推进综合行政执法试点工作,至今仍存在部门职责划分不合理、职权不清、多头执法等问题,出现了多层多头执法、执法扰民、重权轻责、以权谋私等现象,有的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对综合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统一性造成了不利影响,亦直接影响了综合执法的成效,干扰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和市场经济秩序,与行政体制改革总体目标不相适应,阻碍了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进程。当前,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法律制度方面,综合行政执法体制至今仍然没有全国统一的模式,城市管理领域亦缺乏一部系统法律来规范,而且有些法律法规较笼统,操作性不强,导致相关部门判断上的不同理解,进而不能给予综合行政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制支撑;此外,综合行政执法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权威。执法配合上,执法权力缺乏制约,同时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在集中行使处罚权时,面临与相关部门进行任务交接、协调配合的挑战。执法保障上,行政处罚与其他行政管理手段间缺乏必要的衔接,社会对行政执法人员也存在一定的误解,等等。因此,研究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对当今乃至长远时期发展都具有重大意义。本文认为,广东省作为推进综合行政执法的试点,在推进广东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应依法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法律适用,创新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明确行政执法职能与城市管理职能,加大社会宣传力度,以及建立协同治理的城市管理模式。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创新在解决多头执法、职责交叉,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性、标准统一性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但在建设法律制度建设、重组综合执法机构、界定权力范围、建立协调机制等方面仍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应当继续健全综合执法的各种制度,充分发挥综合执法的最佳效能,真正实现在服务中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社会效益的现实,实现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加强行政执法社会效益的现实目的,从而实现社会的全面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