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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42次统计报告显示,截止到2018年6月,我国网民规模达到8.02亿,普及率达57.7%,比2017年末提高了3.8个百分点。此外,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信息基础设施建设超常规式赶超,电信服务也随着基础设施完善得到了很大的提高,截止到2017年底,100%的乡镇和93.5%的行政村已经完成了宽带接入工程。这些数据都足以显示当前互联网在中国渗透率。游戏产业开始蓬勃发展,成为推动我国经济综合增长的新兴产业。虚拟财产作为游戏产业的衍生品,已经被社会公众所熟知,甚至为相当大一部分人所拥有,虚拟财产的影响力在不断扩大;在线游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主要的娱乐方式之一。与之相伴的是,虚拟财产类案件开始登上司法审判的“舞台”。但当前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对虚拟财产的法律属性争论不休,司法实践中对此类案件的判决畸重畸轻,此类立法的缺失,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行为的愈演愈烈,亟待解决非法获取虚拟财产引发出来的一系列问题。本文将围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种种问题展开讨论,以期打破当前所面临的司法困境。文章除去结语外,共分成四个章节。第一章:将从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出发,详尽阐述虚拟财产刑法规制的价值。同时,对比专家们关于虚拟财产法律属性的观点,肯定虚拟财产的价值,得出虚拟财产属于财物的结论。第二章:通过典型案例的分析,明确非法获取网络虚拟财产是盗窃罪与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的想象竞合关系;以规范性占有概念论证成立盗窃罪的构成要件符合性;同时,揭露以计算机犯罪定罪的局限性;最终,以盗窃罪定罪处罚。第三章:通过对比我国、德国、韩国以及美国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方式,主要分为:以德国为代表,采用设立单独的罪名来规制此类行为;以韩国和美国为代表,将此类行为纳入盗窃罪进行规制;为我国规制提供了借鉴意义。第四章:通过分析我国当前关于虚拟财产保护的问题,立法方面,通过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的方式实现保护较为合理;同时,将“计算机数据”增加为规制对象,将虚拟财产纳入盗窃罪的客体范畴。司法方面,借鉴韩国虚拟财产价值评估系统——虚拟财产管理制度,提出引入第三方社会组织参与评估,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虚拟财产价值评估体系。实现电子证据审查流程规范化与专业化;培养具备网络技术专业背景的警察和计算机方面的专家,构建具有综合素质的司法队伍;加大网络运营者责任,形成配套的制度,将网络运营商有选择的纳入网络犯罪的主体范畴或者将网络运营商作为整个网络运营的保证人规定其应有义务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