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行政裁判,法律裁判在本质上都是一个裁判者选择法律解决方案的过程。裁判者在裁判的过程中,对于同一个法律问题往往会面对不同的解决方案,这些方案可能来自于裁判者,也可能来自于当事人。裁判者必须对各种候选方案进行选择,排除不当的方案,确定最佳的方案。本文所探讨的主题就是描述并评析波斯纳法官在税法裁判中运用经济推理排除不当方案,确定最佳方案的方法。在具体的论证结构上,本文分为五大部分:第一部分,本文用以阐明选题意义并进行文献梳理。在这一部分,本文首先分析了经济推理的意义:在法律裁判中,尤其是在经济法裁判中,经济推理能够帮助裁判者有效简洁的确定解决方案,并因经济推理具有极强的客观性和可重复性,使其可以有效的遏制裁判者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文选择税法裁判作为研究对象,一方面是因为,税法是典型的经济法,具有经济性特征,能够有效的运用经济推理,另一方面税法是典型的制定法,研究税法能够跨越两大法系的鸿沟。本文选择波斯纳是因为波斯纳在经济推理方面既是理论家也是实践家,研究波斯纳能够实现理论和实践的统一。第二至第四部分,本文以波斯纳若干经典税法裁判为例,分别阐明在税法事实的认定、竞争性税法规范的解释以及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过程中,经济推理是如何发挥+作用的。在第二章税法事实认定部分,本文探讨了如何运用经济人模型和双边垄断模型的排除虚假的税法事实。在第三章竞争性税法规范的解释部分,本文探讨了如何运用经济推理预测解释的效果进而排除不当的解释。在第四章实质课税原则的适用部分,本文探讨了如何运用经济学规律判断交易形式和目的。第五部分,也即本文的结论部分,本文主要探讨了是税法裁判中经济推理的一般模式:即先假定某个法律解决方案是正确的,继而通过经济推理分析这种方案的效果,进而通过这种效果与法律的目的相比较排除不当的方案,确定最佳方案。此外,本文倾向于认同波斯纳法官以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布莱耶的观点,即对于税法等基于经济政策所衍生的经济法而言,在其裁判过程中,无论是司法裁判还是行政裁判,经济推理在诸种法律裁判方法中都应居于主导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