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厘清对检察权性质的模糊认识,已成为解决我国检察制度的宪法定位与具体部门法中检察职能的协调和统一的基础性话题。本文立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以检察权结构为视角,在明确检察权结构组成元素的基础上研究检察权的性质,这种方法的积极意义是能够揭示检察权结构组成元素之于检察权性质的价值意义,相对顺理成章地推导出检察权性质,这正是本文研究的最终目的。基于这个研究框架和思路,除导言和结束语外,本文共分六部分,概述如下: 第一部分“对中外检察权性质争论的历史考察”,主要介绍了中外关于检察权性质争论的历史及现实状况,在争论过程中各自形成的关于检察权性质的理论观点。西方国家关于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主要集中在大陆法系国家,伴随着检察官制度立法的发展,其代表性的争论有四次,在争论中出现了检察权之“行政权说”、“等同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三种具有代表性的学术观点;我国理论界和司法实践部门对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一直存在不同认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检察机关的宪法地位和性质问题成为讨论的热点,目前我国理论界在对检察权性质的争论中主要形成了“行政权说”、“等同司法权说”、“双重属性说”、“法律监督权说”四种不同观点。 第二部分“检察权的结构”,主要介绍了检察权的构成要素、检察权构成要素之间的关系及检察权的结构之于检察权性质的意义。检察权的系统结构由实体构造、精神构造、检察职权、检察对象四元素组成,该四元素的不可或缺,构成了完整意义上的检察权。我们研究检察权性质,必须首先确立检察权的结构这个变量说明体系,以此为基点形成对检察权性质的系统性逻辑认知体系。研究检察权性质,就是从检察权系统结构构成要素中抽象出检察权性质本体,这是研究我国检察权性质的认识论起点。检察权的结构是研究捡察权性质的学术基础。实体构造回答的是检察权之所以为检察权的问题,精神构造回答的是检察权之所以要存在的问题,检察职权回答的是检察权之所以能存在的问题,鉴于对此三要素的研究已经能够满足探究检察权性质的低限要求,本文不再对检察对象展开论述。 第三部分“检察权的实体构造”,主要介绍了检察权实体构造的历史表现、特征及实体构造之于检察权性质的意义。有史以来的检察权实体构造表现为个人主权和集体主权两种模式。个人主权模式是指检察权是封建王权(君权)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不是独立的国家权力。集体主权模式是指检察权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不受其他权力的干预,组织体系作为整体对外享有集体独立的自治性。集体主权模式的检察权根据国家政体构建的理论依据不同,又分为资本主义检察权和社会主义检察权。检察权的实体构造具有受统制性、串联性、地方性、可演化性。检察权的实体构造只能说明检察权的外部特征,不能反映检察权的本质。世界各国的宪法或法律都规定了检察权的实体构造,但都没有明确指出检察权的性质,检察权性质具有法理上的不明确性。 第四部分“检察权的精神构造”,主要介绍了检察权精神构造的内容及其实体化、精神构造之于检察权性质的意义。规制个人主权模式检察权实体构造之精神构造的内容是“受命于天”、“君权神授”和“君权独制”,这种精神构造之于实体构造的作用集中反映在君权时代专制的政治结构上,权力运行集中于君主一人,检察权只能成为君权的有机组成部分。规制集体主权模式检察权实体构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