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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近年来,我国保险业得到长足的发展,保险市场的潜力也得到广度和深度上的挖掘,同时由于保险业是经营信用风险的特殊行业,诚实守信更是保险业的“立业之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就是最大诚信原则,在本质上要求保险活动公正、公平,要求达到一种利益的平衡。与诚实信用原则相比,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较之普通民商事合同,最大诚信原则对当事人的要求更高。但事实上保险市场的保险人和投保人的利益争端也从未停止过,伴随的保险诈骗、被保险人索赔难及中介机构违背职业道德的例子也比比皆是。这与保险制度倡导的最大诚信格格不入。因此国内保险业要想有较大的发展,就必须解决保险诚信的瓶颈问题。因此,从理论上加大对保险业的诚信认识已刻不容缓。在最大诚信原则的重要内容上,我国法律主要规定了告知义务、说明义务和通知义务。告知义务和通知义务是根据最大诚信原则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课以的义务,说明义务是保险人的最大诚信义务。不同的义务要求的主体不同,但仅是这些规定并不足够解决保险的诚信问题,最大诚信原则是随着时代变化而发展的,它有着更为丰富的内涵。本文着重对保险最大诚信原则的最大性和完善机制进行分析论证。从理论上深化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认识,对其本质、地位、功能进行进一步的剖析。本文的研究目的是:通过对最大诚信原则的本质,内涵,功能的分析,以求理论上深化对最大诚信原则的认识。同时从法律和实践中分析最大诚信原则的实现机制,为其完善提出一些建议。通过全文的论述得出如下结论:保险最大诚信原则是适用于整个保险法领域,要求人们在保险活动中善意、诚实和信用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法律原则。包括以下两个方面:第一,要求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及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影响对方做出缔约决定的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第二,要求其他保险辅助者如保险经纪人、保险代理人及评估机构诚信、真实地参与保险活动,不得为保险欺诈提供便利条件。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法的首要原则,是保险存在的基础和必然要求。因此其实现机制则尤为重要,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保险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改进、员工素质提高等方面来提高保险公司的诚信水准,同时关注投保人和中介人的诚信制度的完善,保险公司内部应着重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监管力度,保险人之间可以通过建设代理人信用体系,从制度上保证代理人遵守诚信原则。同时也要积极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再教育,努力提高其专业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