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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习近平总书记“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的提出,对行政权力的制度化监督成为了“依法治国”方针的一个重大课题。对于行政权力运用后,权利相对人能找到良好的救济途经,从实际意义上来降低行政权力的错误运用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的危害程度也是行政权力监督的一种体现。对行政权力的运用,主要体现在行政部门的履行行政职能,通过作出行政行为来实现履职。而权利相对人的救济途径主要集中在行政复议(行政监督)、行政诉讼(司法监督)、信访(党内监督)等途径中。本文通过比较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不同,重点研究行政诉讼这一救济途径对行政行为的影响。 在《行政诉讼法》修订后,行政诉讼在行政救济中的地位也悄然发生着变化,本文将通过《行政诉讼法》修订前后的几个案例,来具体分析对比,体现行政诉讼对行政行为有何影响。从而对实际行政权力的运用过程中的监督体系给予实践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