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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年来,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综合国力的大幅度提高,极大的促进了我国工业现代化的发展和城市规模的扩大,很长一段时间内,作为农村居民用于养老保障的单个家庭和土地的功能不断受到削弱乃至丧失,然而国家构建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以及为农村打工者专门构建的养老保险制度却并未得到参保对象的欢迎,当然就无法保障农村居民的基本生活。由于我们国家目前的实际情况,实行的仍然是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所以这样的体制就决定了我国的社会养老保险同样也是二元的,农村居民在短时期内还无法获得城镇居民现有的社会养老保障。从我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来看,构筑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并使其逐步完善的任务刻不容缓,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只有由民政部在1992年制定并颁布实施的《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和各级地方立法来指导工作,迄今为止没有全国性的法律来规范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我国人口众多并且还是农村人口占绝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人民生活水平还需不断改善,尤其是农村居民需要国家的鼎力帮助和扶持,可以说在我国构筑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是具有非常重要意义的。本文从我国实际情况出发,研究具体问题,总结概括了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现状,具体分析了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而提出了一些构筑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建议和构想。德国、法国等国家在构筑其本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方面应该是比较成功的,同时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对此我们必须以其为师,认真学习他国的成功经验,同时我们也不难发现,这些国家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充分说明农村社会养老保险都是与本国的国情和实际情况紧密联系的。我们只有立足于中国国情,务必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市社会养老保险更好衔接,从根本上把农村居民养老保障的问题解决好。由于我国现阶段的城乡二元结构体制和社会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本文认为必须尽早构筑我国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制度,使相关工作的开展有法律依据,制定专门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律,从而提升立法层次和效力。同时要在此基础上另行制定并颁布配套的相关法规,使我国尽快构筑完备的农村养老保险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