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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形态,也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具有多发性和复杂性的特点。其中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问题就一直为刑法学者们争论不休。鉴于共犯理论的复杂性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仅选择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中的共犯未遂问题加以探讨。共犯未遂涉及到共犯和犯罪未遂两个概念,实现了对基本犯罪构成的二次修正,其复杂程度可想而知。共同犯罪中各共犯或者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或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各共犯的行为不可能都齐备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既然如此共犯未遂的情况下共犯的获罪根据是什么,各共犯该承担什么刑事责任,共犯之间不同的犯罪形态是否可以并存?这些都是共犯未遂急待探讨的问题。本文共分为三大部分,分别对共同正犯的未遂、教唆犯的未遂和帮助犯的未遂展开论述。第一部分是共同正犯的未遂问题。笔者首先对共同正犯的概念、特征加以厘清,在此基础上重点分析了共同正犯的既遂和未遂能否并存的问题。对此问题笔者坚持刑法学界通说的观点,即否定既遂和未遂能够并存。因为共同犯罪中各共犯人的行为结合为一个有机的整体,形成“同心一体”的局面,单个行为人的未遂只是个别实行犯自己的行为没得逞,对整个共同犯罪的犯罪形态没有影响。因此,笔者坚持共同正犯的一人既遂,全案既遂。本部分最后对共谋共同正犯的未遂进行分析。第二部分是教唆犯的未遂问题。笔者在对各种刑法理论进行辩证分析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观点:被教唆者接受教唆,实行犯罪时,二者成立共犯关系,教唆犯具有从属性。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时,教唆者独立成罪,不是共犯意义上的教唆犯,并进而对独立教唆犯的刑事责任进行了探讨。第三部分是帮助犯的未遂问题。在这一部分笔者认为帮助犯的成立从属于实行犯。在此基础上探讨了独立帮助犯的构成特征和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