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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现代网络技术的日新月异,网络通过智能手机和电脑等终端工具已经覆盖到了社会生活的角角落落。人们在享受网络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面临着层出不穷的社会新问题,网络诽谤犯罪就是其中的一个。通过网络这一快捷便利的传播通道,网络诽谤犯罪所造成的恶劣影响往往大于传统的诽谤罪。鉴于网络诽谤与传统诽谤之间的区别,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相关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对网络诽谤的刑法规制进行讨论。第一章,首先对于诽谤和网络诽谤的概念进行界定,阐述了网络诽谤自身所具有的特点。接下来分别以德国和美国为例,对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网络诽谤立法现状进行介绍,并以此为参照介绍了我国现阶段网络诽谤的立法现状。第二章,本章结合《解释》的最新规定,从网络诽谤犯罪构成的角度出发,对于网络诽谤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详尽的论述。在主体方面,肯定了网络信息传播者、管理者和网络新闻媒体的诽谤罪主体地位。在主观方面,对于间接故意能否构成网络诽谤进行了讨论,并对传播者间接故意的认定深入阐述。在客观方面,关于网络诽谤的行为方式上,细化了“捏造或篡改事实并进行散布”的具体认定标准;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上,本章结合《解释》的具体规定,对于网络诽谤“情节严重”的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标准和主观恶性标准进行了界定。在客体方面,本章明确了应当如何理解网络诽谤侵害的他人名誉权和名誉权。第三章,就网络诽谤的法律规制现状,分别提出了立法上和司法上存在的问题。立法层面上,我国不仅在整体立法上不完善,在刑事立法上也还存在着网络诽谤入罪标准低,具体行为方式规定不明确,自诉与公诉之间的衔接模糊等问题。司法层面上,实践中存在针对政府网络言论的过度压制,并且在实践操作中管辖地难以确定。第四章,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关的完善建议。立法上,完善系统性立法;行政管理上完善网络监管制度;刑事立法上出台具体的操作指导,填补网络诽谤认定中的模糊地带。司法上,公平对待诽官的网络言论;明确案件管辖地认定以及管辖权转移之间的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