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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更加有效地保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直是刑事诉讼法学界和司法界努力探索的方向。随着我国法制的不断进步,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相继出台了《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等一系列法律,并逐步确立了无罪推定原则、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等相关制度。与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制度不断完善形成对比的是刑事案件受害人权益的保护却进步缓慢。在保护人权已成全世界立法共同遵循的原则的大背景下,我国的立法仍然拒绝对刑事案件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救济。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权益保护制度的缺失造成了一系列的严重后果,因此,必须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以保护刑事案件受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旨在通过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一般理论的介绍,对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在对比国外先进立法的基础上,试着构建我国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一般理论部分。该部分主要界定精神损害赔偿和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并提出构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是对在我国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分析。该部分从解决法律冲突、顺应人权保护的国际潮流以及彰显法律的正义价值三个方面论证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并从国内外立法、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三个方面论证构建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是对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研究。该部分通过对法、德、日、英、美五个国家和我国台湾地区刑事案件受害人精神损害赔偿方面的立法进行比较研究,为我国建立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有益借鉴。第四部分是我国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部分。该部分主要从权利主体、保护范围、期间、赔偿标准四个方面构建我国的刑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