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中重新鉴定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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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时,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就同一鉴定事项进行再次鉴定,或者办案机关依据职权对有争议或审查发现有明显问题的鉴定意见另行委托所进行的鉴定。重新鉴定是司法鉴定救济程序的一种,符合正当程序的要求,对于检验和纠正不合理的鉴定意见具有重要作用,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利,帮助当事人去疑解惑,同时也对鉴定意见科学性能起到起到有效监督作用,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责任心。由于我国至今在司法鉴定方面无专门的法律,鉴定领域内的一些基本问题只是由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决定》及2007年司法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所规定,效力和可操作性都不高。在诉讼领域,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两大诉讼法的修改均涉及了有关司法鉴定的内容。但从总体来看,两大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关于司法鉴定的规定大多是原则性的,有关司法鉴定活动的具体制度、程序、规则的规定和条款不多,尤其是针对重新鉴定的规定较少,且可操作性较差,司法实践中难以准确把握和执行。在司法实践中,重新鉴定过多有很大危害,有时候多份鉴定意见无一相同,法官和当事人无所适从,“打官司”变成了“打鉴定”,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既浪费诉讼资源,又极大损害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不合理重新鉴定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司法鉴定机构设置存在缺陷、司法鉴定准入门槛过低、鉴定标准的不统一、鉴定人水平参差不齐、鉴定人出庭作证率低、鉴定意见的判断与审核流于形式、司法鉴定市场化带来巨大冲击及一些客观方面的原因。本文从规范重新鉴定的法制及管理两个角度提出了规范重新鉴定的对策建议,从法制角度提出了加快制定司法鉴定法,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标准,进一步完善鉴定意见审查判断制度、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制度4条举措;从管理角度提出了完善司法鉴定管理制度,建立鉴定信息互动制度,完善司法鉴定人执业活动监管制度等3条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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