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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呼声由来已久,多元化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存在诸多弊端,这一点已被实践所证实,建立统一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从某种意义上说,《决定》的出台是必然的。然而,在决定出台后,又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司法鉴定体制固然与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紧密结合在一起,并受当前司法体制改革的掣肘。但我们也应看到,司法鉴定体制改革的最大阻力仍在于部门利益保护。正因为从一开始司法鉴定就扮演了一个能够为本部门带来丰厚经济利益的角色,在改革过程中,公、检、法、司都表现出“不轻言放弃”的决心与勇气。至于司法鉴定体制本应遵循的规律则往往视而不见。本文拟对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新旧问题及其原因作一深入分析,并以《决定》为分析文本,通过详尽的比较分析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刑事司法鉴定体制,提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规范与完善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笔者认为,我国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基本框架和具体内容可分为五部分:一、建立统一的鉴定主管部门(成立司法鉴定管理局、建立司法鉴定协会);二、统一的准入管理(鉴定机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实行统一的准入标准、准入条件和准入程序);三、统一的执业活动监督管理(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司法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回避制度);四、统一的鉴定程序和统一的技术标准;五、统一的职业道德和统一的法律责任。在全文的写作中,还将运用刑事诉讼基本理念和原则对刑事司法鉴定体制进行探讨。笔者认为,刑事司法鉴定体制应体现的基本诉讼理念有:当事人平等的理念;程序公开的理念;证据规范的理念。刑事司法鉴定体制的基本原则有:法治原则;资源整合原则;专业化原则;合理布局原则;质量控制原则。全文共分四章,约32000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