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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建立的上市公司,由于其经营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它不再由其股东直接控制、管理和运营,而是由股东大会选举的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实施经营行为。这种所有权与控制权相分离的经营模式,使得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层拥有了独立支配、运营公司资产的权利。在这种委托代理关系中,上市公司高级管理层由于各种原因可能违背任务(即背信)做出有损于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有的甚至实施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犯罪行为。近年来,大股东违规侵占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层出不穷,并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对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侵害上市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严厉的行政制裁和经济制裁的同时,运用刑事制裁手段对其进行打击和预防势在必行。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六)》第9条规定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并将其增加在刑法第169条之后,作为第169条之一。由于颁布时间短,相关判例几乎没有,对本罪如何理解和适用尚需研究。为此,本文专门就该条规定的相关问题作出探讨,以便司法实践中准确处理相关案件。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的立法背景、立法沿革及确定该罪名的合理性问题,为下文展开论述做出铺垫。第二部分:着重阐述了对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犯罪构成的理解,特别是其行为表现部分,为判断能否成立本罪提供法律依据。第三部分:主要阐述了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司法适用中应当注意的问题。该部分首先讲述了司法实务中如何准确认定罪与非罪、本罪与相关犯罪的区别,之后针对本罪的犯罪形态、共同犯罪和司法适用中的溯及力问题展开论述,最后,以一个典型案例的分析为角度,综合阐述如何适用本条法律规定。第四部分:通过对国内外背信罪法律规定内容和方式的比较分析,结合我国现实国情,针对本条规定的具体内容和将来的发展趋势提出一些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