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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依据我国的法律规定是指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从世界各国企业发展的历史来看,个人独资企业是产生最早,也是最为简单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今天呈现在人们面前的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推动作用。实践证明,经济活力主要来源于微观经济主体的活力,个人独资企业在这点上表现得非常明显。这种企业作为市场主体的一种在增加国民经济收入、刺激经济的增长、缓解就业压力、提供就业机会以及方便人们生活等方面发挥着其他市场主体不可替代的作用。在西方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个人独资企业也倍受政府的重视,他们大多都通过立法或制定相应的政策来规范和引导其健康发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随着改革开放的纵深发展,我国政府对个人独资企业也越来越重视,尤其是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以下简称《个人独资企业法》)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该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市场经济的繁荣,个人独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该法相关制度的设计存在着某种程度上的缺陷,相关配套的措施尚未出台,使得该法颁布远未达到立法者的初衷。本文结合《个人独资企业法》颁布以来的实施情况,从法理的角度对个人独资企业相关问题和制度进行阐述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浅薄的主张。总体来说,全文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关于企业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概述,主要从企业的历史演变引出企业的概念,然后在此基础上对个人独资企业的界定、特征及其存在的必然性分析进行了简单的阐述。该部分的主要内容是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几种企业法律形态中产生最早的一种形态。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投资人享有企业财产所有权、企业不具有法人人格以及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等是个人独资企业的四个法律特征。在对个人独资企业存在的必然性分析中,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是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是完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的需要。 第二部分是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的法理分析,本文主要从投资人资格、投资人申报的出资、企业从业人员等三个方面对比其它企业形式的设立条件进行法理上的分析。在投资人的资格分析上,笔者提出了国家公务员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公司的成员可以成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但必须对其作出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