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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规划是国家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有效手段,也是行政法学领域的一个基本理论问题。随着政府职能的不断演变,现代行政日益向服务行政转变,行政规划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因此,它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但是,如何对行政规划进行有效规范,将其纳入法治的轨道却是法学理论界与实务界面临的一项难题。本文选取行政规划的变更为切入点,重点探讨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目前,行政规划变更中存在诸多问题,行政规划的变更具有极大的随意性,法治化程度较低,很多行政规划的变更甚至是领导“拍脑袋”的结果,这与行政法治的要求是不相符的,也会影响行政规划应有功能的发挥,我们需要对行政规划的变更进行全面的法律规制。本文在借鉴国内外有关行政规划变更的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尝试从四部分对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进行系统阐述:第一部分将从行政规划基本理论中的争议焦点出发,就行政规划的概念和性质进行探讨。首先,从行政规划的构成要素来分析行政规划的内涵,然后通过比较行政规划与相近概念的差异来界定行政规划的外延。在理清概念的基础上,对行政规划的性质作出界定,介绍及评述有关行政规划的性质的几种观点,并提出自己的观点。第二部分主要探讨了对行政规划的变更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该部分从行政规划变更的产生入手,随后阐述了行政规划变更的法律规制的理论根基,分析了行政规划的变更与法治主义、利益衡量、信赖保护之间的关系。最后,指明了对行政规划变更进行法律规制的具体缘由。第三部分主要研究行政规划变更的立法规制问题。本文首先介绍了国内外关于行政规划变更的立法状况,然后,提出应从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对行政规划的变更进行控制。实体规制包括规范行政规划的变更权,限定行政规划变更的条件和目的。程序规制分别阐述了两种不同性质的行政规划的变更程序。第四部分主要讨论了行政规划变更的司法规制。首先,文章分析了行政规划变更的可诉性,说明了行政规划变更的司法规制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然后,对行政规划变更的司法审查的强度进行了相关阐述。最后,就在行政规划的变更应该保护行政相关人的哪些权利进行了探索。